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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危险驾驶案)_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公诉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曾用名:无,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5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镇**村**组,现住赤峰市巴林左旗**镇**村**村**组,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1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3日对其取保候审于居住地。本院于2020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本案由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5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刘某甲饮酒后驾驶蒙DS****号小型轿车(乘坐方某某)沿**镇**村水泥路由北向南横过省际通道时,与沿省际通道由西向东直行杨某某驾驶的黑A1****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刘某甲、方某某、杨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人体血液乙醇含量检验鉴定,被告人刘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365mg/100ml,属醉酒。经巴林左旗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刘某甲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赔偿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30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酒精呼气检测、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户籍证明、赔偿协议、认罪认罚具结书;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方某某、杨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拘役一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德力根

助理检察员:王莹颖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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