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606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中共党员,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26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5月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6日4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饮酒后驾驶粤AJ****号牌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白云区神山大道东出郭塘郭石路东219米处路段时,碰撞道路北侧路边水泥护栏,造成车辆及水泥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某甲被执勤民警查获,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刘某甲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48.5mg/100mL。刘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现场照片、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刘某乙等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
4、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刘某甲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文婷
检察官助理:叶富环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50128****。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资料一张。
3、《具结书》1份。
4、本案与值班律师协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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