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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1〕52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225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路**园**栋**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街**号**幢**室)。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刘某甲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饮酒后驾驶苏A3****牌号小型客车,从本市建邺区湖西街行驶至本市鼓楼区凤凰西街237号附近,后停于路边。当日23时许,刘某甲驾驶上述车辆驶离路边时轻微碰擦初某某停于路边的吉BR****牌号小型客车。初某某报警,民警赶至现场发现刘某甲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刘某甲不配合民警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民警遂将刘某甲带至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鉴定,刘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36.7mg/100ml血,已超过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情况说明、前科劣迹查询证明、受案登记表、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查获经过、检定证书、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受理鉴定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复印件、刑事摄影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情况说明、车辆轨迹信息等书证;

2.证人初某某、刘某乙、武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宁公物鉴(化)字[2020]5024、5025号检验报告、南京康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辨认笔录等工作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文骏

检察官助理:杨  爽

2021年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377034****;

2.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共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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