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0〕991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4197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住苏州市吴江区**镇**村(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镇**村**庄**号)。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1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驾驶证注销停用的状态下,醉酒后驾驶号牌为“皖SL****”的小型轿车,沿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银河路由南往北行驶至华洋酒店南门路段时,与借道相向行驶的刘某乙驾驶的轿车相撞,致两车受损。民警处警至现场后,被告人刘某甲指使他人顶包。

经检验,被告人刘某甲血液内乙醇浓度为240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刘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了刘乾龙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小型普通客车(照片)等物证;

2.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3.证人何某某、夏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血液中乙醇浓度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执法仪视频、行车记录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9月16日,被告人刘某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文清

                                                            2020年9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江区**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2份;光盘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