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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一部刑诉〔2020〕474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21198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方顺桥镇**村**区**号,住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方顺桥镇**村**区**号。2018年1月16日因故意伤害被保定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捌佰元整;2020年因3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因管辖于2020年8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9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刘某甲无证驾驶车牌号为冀F*****的白色奥德赛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保定市瑞祥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与瑞兴路交叉口北侧时,被被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干警查获。后公安干警对刘某甲依法进行血液酒精鉴定检测。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对刘某甲抽血后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81.66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刘某甲供述,证人刘某乙、甄某某证言,现场笔录,鉴定意见,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9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

2.​ 案卷材料叁册和证据目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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