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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一部刑诉〔2019〕13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309811987********,汉族,专科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泊头市**镇**村**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07月29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A*****的小型汽车,行驶至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路与西二环口50米处时,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桥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送检的刘某甲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6.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现场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司法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肃娴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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