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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公诉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性,197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5197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个体,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单元**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330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3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刘某甲酒后驾驶号牌为冀A*****的机动车在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翟营大街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刘某甲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59.4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刘某甲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增录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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