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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319号 

被告人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8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3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安县,住新安县****村**组。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被新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危险驾驶罪,2017年10月24日被新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无证驾驶,于2013年11月20日被新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寻衅滋事,于2016年7月10日被新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无证驾驶,于2016年8月25日被新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故意伤害,于2018年7月15日被新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200元;因寻衅滋事,于2020年2月15日被新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新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新安县**镇**村文浩副食商店购买一瓶半斤装的老村长牌白酒,独自饮用后,驾驶豫C*****红色雪佛兰轿车停放至**村防疫卡点路边,后又步行到**村吕某某家饮用大约半斤白酒;17时许该步行到刘某丙家与其一起饮用老村长牌白酒一斤、鹿邑大曲牌白酒半斤;22时许,刘某甲步行到**村防疫卡点将豫C*****红色雪佛兰汽车从卡点路边驾驶至卡点路中间, 并大声辱骂村干部,推翻桌椅卡点,村干部报警后, 新安县城关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发现刘某甲有酒后驾驶行为, 随将刘某甲带到新安县人民医院抽血备查。经鉴定,刘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3m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及相关书证;

2鉴定意见;

3证人杨某某、杜某某、刘某丙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曦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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