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浚检一部刑诉〔2020〕414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1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浚县**镇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22时28分许,被告人刘某甲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F8****的小型轿车,沿永定线西南向北行驶至新镇镇卫生院路口北段时,撞到方停在路边的郭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豫FA****的货车尾部,致二车受损,刘某甲受伤。经鉴定,被告人刘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11.25mg/100ml。经浚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事故刘某甲承担主要责任,郭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乙等人的证人证言;3.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拥军
(院印)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羁押于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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