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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321956********,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市,住京山市**镇**村**组,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京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1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京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19时10分,被告人刘某甲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号牌为H*****国雄牌两轮摩托车,沿京山市宋河镇映月大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怡威制衣场路段时,与由南往北方向横过道路的行人石某某、高某某发生碰撞,致刘某甲、石某某、高某某受伤,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刘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1.4mg/100ml。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积极赔偿石某某、高某某共计29000元,取得石某某、高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诊断证明书、涉案车辆照片、到案经过、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损害赔偿调解书、经济赔偿凭证、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材料等书证;2.证人刘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石某某、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 鉴定意见: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6.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勘验图及照片;7. 视听资料:呼吸酒精检测视频、血液样本提取视频、讯问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检 察官   赵容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983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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