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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仙检一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9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90********,汉族,大专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712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饮酒后驾驶鄂A*****号“宝来”牌小型轿车沿本市**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路交叉路口处时,碰撞前方同向等待交通信号灯由胡某某驾驶的鄂M*****号“东风风神”牌小型轿车,事故发生后刘某甲被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刘某甲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1.3mg/100mL。仙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沈某某、胡某某的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丹凤

(院印)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986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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