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悟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23196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住大悟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大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20时39分许,被告人刘某甲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载竹子行驶至大悟县城关镇刘湾广场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鄂K****2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经大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刘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54.7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案发现场刑事照片一组;2.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刘某乙、刘某丙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艳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71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