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二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902196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华蓥市**镇,租住竹山县**镇**小区**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被竹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竹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20时55分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鄂C****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往明清方向行驶,行驶至竹山县城关镇科技馆三岔路口处,遇民警履行检查。现场对刘某甲进行酒精呼气检测,其呼气结果为81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后经抽血检验鉴定,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是送检刘某甲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99.1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甲身份信息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刘某乙、修兴国的证言;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5.现场照片;6.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喻平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72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起诉书十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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