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凤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6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与朋友曾某甲一起在凤凰县**镇**路**小区附近的餐馆吃饭,期间刘某甲喝了约2两白酒。饭毕后,刘某甲准便骑车回家,在取车过程中碰到其朋友刘某甲,经刘某甲提议,刘某甲决定搭车。随后,刘某甲便驾驶其车牌号为湘*****的铃木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刘某甲沿南华路方向行驶,在途径凤凰县物资局路段时,与王欢驾驶的车牌号为苏*****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引发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欢电话报警,民警赶赴现场后便将刘某甲带往凤凰县中医院抽取血样。
2019年12月11日,经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刘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6.9217mg/100ml。
2019年12月16日,经凤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甲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曾某甲、刘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2019]毒鉴字第997号鉴定意见书;5.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交通事故现场图等;6.其他证据:呼吸式酒精测试仪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道路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达156.9217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但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谭政华
(院印)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在凤凰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5274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