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社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2日被桃江县公安局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9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湘H*****小型轿车,在桃江县牛田镇桃江县公安局牛田派出所门口路段撞到路边电线杆,桃江县公安局牛田派出所民警发现被告人刘某甲处于醉酒驾驶状态,马上移交至桃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灰山港中队。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被告人刘某甲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200mg/100ml。2019年5月30日,经益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被告人刘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07.0mg/100ml。桃江县公安局民警在办案中发现被告人刘某甲有残疾证(精神残疾4级),经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刘某甲在实施危害行为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019年5月9日,被告人刘某甲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李某某、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的证言;3.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意见;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刘某甲判处三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益才
检察官助理:郭凯彬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在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73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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