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4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闽清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路**号,现住福建省闽清县**镇**村道**号。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7日本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由闽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闽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委托人的意见、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闽清县**镇**省道连接线**米业附近路段看见余某某乘坐张某甲驾驶的闽******轿车在路上行驶,该刘因与余某某有感情纠纷,该刘立即驾驶闽******进行追逐企图逼停对方车辆。在追逐过程中,该刘在省道公路中强行超车逼停对方车辆未果,后在追逐过程中多次驾车撞击闽******轿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经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闽******轿车三次主动碰刮闽******轿车;闽******轿车在**省道连接线的车速为77km/h;在从**省道追逐至**路段时的车速是68km/h-76km/h;在**小区门前路段追逐时车速为33km/h--36km/h。经福建立信价格评估鉴定有限公司鉴定,闽******轿车的损失金额为3610元,闽******轿车损失价格为5351元。
2020年4月26日,经闽清县公安局民警通过电话联系后,刘某甲主动到闽清县公安局梅城派出所接受调查。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已经赔偿被害人张某甲、余某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000元,并获得张某甲、余某某的谅解;赔偿被害人张某乙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300元,并获得张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严某某、余某某、杜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
5.鉴定意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图、现场照片、小车被撞后的照片;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8.其他证据: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甲案发后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清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坛典
检察官助理:余贤凯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被取保候审在闽清县**镇**村**号。
2.案卷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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