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井检一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82********,汉族,小学文化,**店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乡**村**组**号,住自贡市大安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5日凌晨,刘某甲饮酒后驾驶川C8****小型轿车从客运站方向沿丹桂大街往市政府方向行驶,2时27分行驶至自贡市高新区丹桂大街电信营业厅门前路段时将车停放于人行横道上,并在车上睡觉至8时14分许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3mg/100m1,遂被带至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汇东分院抽血待检。经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甲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52.6mg/100ml。
刘某甲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取保候审保证书等;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挡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毒品检验意见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证人刘某乙、甘某某的证言;
三、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四、鉴定委托书、鉴定聘请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五、监控视频、行车视频;检查视频、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成平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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