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821989********,汉族,高中文化,外卖骑手,住靖江市**小区**幢**单元**室(户籍地靖江市**街道**村**圩**号)。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由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23时30分左右,被告人刘某甲持C1E型驾驶证,酒后驾驶苏M*****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本市桃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小区**幢**号门前,与他人发生争执,被处警民警当场查获。
次日1时21分,被告人刘某甲被抽取血样。经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8mg/100mL。
被告人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拍摄的涉案车辆等物证照片;
2.靖江市公安局提取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3.证人刘某乙、刘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6.靖江市公安局提取的监控截图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志强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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