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51990********,汉族,群众,高中文化,安徽省阜南县人,户籍地安徽省阜南县**镇**村,现住阜南县**庄,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4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持有机动车C1型驾驶证。2019年2月14日中午被告人刘某某与赵某某、刘某乙等人在阜南县蜀奴火锅吃饭期间饮用约一两多白酒和一瓶多啤酒。19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酒后驾驶皖******马自达牌小型普通客车载带赵某某从冯小庄家出发去孙寨找同学,20时09分许,行驶到阜南县**市场西门北约200米处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刘某甲静脉血中乙醇浓度为199.0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刘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磊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安徽省阜南县**庄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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