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23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阳信县**办事处**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阳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甲醉酒驾驶鲁MA****小型普通客车,沿阳信县金阳街道办事处环乡路**村村内公路行驶,后因琐事与他人争吵,对方报警。经鉴定,被告人刘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2.8mg /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现场勘验照片;3、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5、证人姚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6、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袁 乾
检察官助理:韩凯宜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阳信县**办事处**村;
2、侦查卷宗二册、单行材料一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