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耒检公诉刑诉〔2019〕420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11963********,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衡阳县***主任、党工委书记,2012年11月至2018年10月兼任衡阳**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湖南省衡阳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镇**路**号**号,现住衡阳县**镇**道**小区**房。因涉嫌受贿罪、贪污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衡阳市监察委员会留置,2019年10月23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耒阳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耒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阳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受贿罪、贪污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0月22日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罪
2011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利用其担任湖南衡阳***管委会(以下简称***区)主任、党工委书记、衡阳***投资公司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为王某甲、李某甲等私企业主在项目用地、征地拆迁、三通一平、融资中介、土地款缴纳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63万元。
(一)收受王某甲、李某甲等人现金共计73万元,其中被告人刘某甲在2018年4月颜某甲、颜某乙等人被查处后,为掩饰犯罪,退还给王某甲、李某甲等人现金共计39万元,上交衡阳县纪委廉政账户人民币9万元。具体是:
1.收受湖南**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公司)董事长王某甲现金10万元
2010年2月5日王某甲与衡阳县人民政府签订《项目投资合同书》,王某甲的利**公司在***区用地1000亩,投资6亿元兴建陶瓷生产及其配套厂房。该项目分二期开发,2012年8月利**公司一期厂房建设完工。为加快推进利**公司二期项目用地的征地拆迁和三通一平工作、利**公司南面环线公路的修建以及解决利**公司一期建设中**村**组**组自来水问题,2015年下半年王某甲多次找被告人刘某甲帮忙,被告人刘某甲予以同意。2017年4月25日,王某甲为感谢被告人刘某甲的帮助,以恭贺被告人刘某甲父亲80岁生日的名义在衡阳市****大酒店送给被告人刘某甲10万元现金,被告人刘某甲予以收受。后因颜某甲、颜某乙等人案发,被告人刘某甲担心自己被查处,于2018年5月份的一天将10万元退还给王某甲。
2.收受衡阳县**房地产项目老板李某甲现金2万元
2011年12月15日,李某甲、李某乙、湖南**房地产有限公司(李某甲系股东)等竞得衡阳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项目用地)。因该宗土地在出让后存在征地拆迁等历史遗留问题未解决,无法尽快供地,李某甲便请被告人刘某甲帮忙尽快解决上述问题,被告人刘某甲予以答应。为感谢被告人刘某甲的帮助,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李某甲在被告人刘某甲家所在的**小区(位于衡阳县**镇**道)附近送给被告人刘某甲现金2万元,被告人刘某甲予以收受。后因颜某甲、颜某乙等人案发,被告人刘某甲担心自己被查处,于2018年5月份的一天早上,将2万元退还给李某甲。
3.收受衡阳**锅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锅炉公司)总经理杨某某现金2万元
2011年2月**锅炉公司与***区签订《衡阳**锅炉有限公司二期工程项目合同书》,由**锅炉公司在衡阳县**乡**村地段购买46亩二期项目用地。为了**锅炉公司二期项目用地尽快供给本公司使用,杨某某找被告人刘某甲帮忙,被告人刘某甲予以答应。为感谢被告人刘某甲的帮忙,杨某某分3次送给被告人刘某甲现金共计2万元,被告人刘某甲予以收受。具体是:
2014年腊月下旬的一天,杨某某在衡阳县**大酒店附近送给被告人刘某甲现金1万元。
2015年腊月下旬的一天,杨某某在衡阳县**大酒店附近送给被告人刘某甲现金0.5万元。
2016年腊月下旬的一天,杨某某在衡阳县**大酒店附近送给被告人刘某甲现金0.5万元。
2018年因颜某甲、颜某乙等人案发,刘某甲担心自己被查处,于2018年5月份的一天,将2万元退还给杨某某。
4.收受湖南**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某乙现金4万元
2010年1月湖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资公司)与***区签订《**食用油精品加工及储备项目合同书》,由**农资公司在衡阳县**乡**村**组地段购买63.9亩土地,用于建设食用油精加工及储备项目。为了项目用地2能够尽快交付使用,刘某乙多次请被告人刘某甲帮忙,被告人刘某甲予以答应。为感谢被告人刘某甲的帮忙,刘某乙分两次送给被告人刘某甲现金共计4万元,被告人刘某甲予以收受。具体是:
2012年年底的一天,刘某乙在被告人刘某甲办公室送给被告人刘某甲现金2万元。
2013年年底的一天,刘某乙在被告人刘某甲办公室送给被告人刘某甲现金2万元。
2018年因颜某甲、颜某乙等人案发,被告人刘某甲担心自己被查处,于2018年5月份的一天,将4万元退还给刘某乙。
5.收受衡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代表熊某某现金1万元
2013年4月衡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区签订《衡阳县(**)**园区**面条生产项目合同书》,由**公司在***区**镇**村、**村地段购买项目用地35亩。因资金紧张,熊某某暂时无法一次性将款项缴清,便请被告人刘某甲帮忙同意让其先缴纳50万元土地款,余款暂缓缴纳,被告人刘某甲予以答应。2013年5月17日,熊某某向***区支付50万元土地款,余款至今未付。为感谢被告人刘某甲的帮助,熊某某于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在被告人刘某甲家所在的**小区附近送给被告人刘某甲现金1万元,被告人刘某甲予以收受。
6.收受衡阳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代表李某丙现金3万元
2018年1月,李某丙与衡阳县人民政府签订《**高科技智能门窗生产项目投资框架协议》,由**公司在***区购买50亩项目用地,但未明确供地位置。李某丙弟弟李某丁得知***区准备将**纸类用品100亩项目用地收回,便请被告人刘某甲帮忙将该项目用地供给衡阳市**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公司)使用,被告人刘某甲予以答应,因该土地尚未收回,至今未落实。为此,李某丙于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同李某丁一起到被告人刘某甲租住的衡阳市**幼儿园**楼的家中送给被告人刘某甲现金3万元,被告人刘某甲予以收受。
2018年因颜某甲、颜某乙等人案发,被告人刘某甲担心自己被查处,于2018年5月份的一天,将3万元退还给李某丙。
7.收受衡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科公司)股东邹某某现金1万元、衡阳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消毒公司)法人代表何某某现金2万元
2006年5月21日,邹某某与衡阳县**管理委员会签订《****高科实业项目合同书》,由邹某某在衡阳县购买项目用地20亩,同年12月12日,邹某某在衡阳县**公司,将其先前购买的宗地用于建设**高科。2011年,**高科厂房建成,但***区在土地平整后并未搞好通水电事宜。
2014年7月16日,**高科公司与何某某的**消毒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邹某某将**高科92%的股份转让给**消毒公司,并将**高科的20亩工业用地、办公楼等资产移交给**消毒公司。何某某考虑到通水电事宜未解决,就要求邹某某找被告人刘某甲帮忙。应何某某要求,邹某某多次请被告人刘某甲帮忙将通水电事宜解决好,被告人刘某甲均予以答应。2014年12月,衡阳县电力局将高压电线架设至**高科和**消毒公司厂区内。为此,邹某某、何某某先后送给被告人刘某甲现金共计3万元,被告人刘某甲均予以收受,具体是:
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刘某甲在***区办公室收受邹某某所送现金1万元。
2014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刘某甲在***区办公室收受何某某所送现金1万元。
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刘某甲在***区办公室收受何某某所送现金1万元。
2018年因颜某甲、颜某乙等人案发,被告人刘某甲担心自己被查处,2018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甲将1万元退还给邹某某。2018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甲将2万元退还给何某某。
8.收受衡阳县**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老板曾某某现金5万元
2011年5月,曾某某与***区签订《**配套产品生产项目合同书》,由曾某某在***区**村地段购买项目用地25亩。因该项目用地未搞好土地报批、征地拆迁和三通一平等工作,未能交付使用。2011年下半年至2017年上半年,曾某某多次请被告人刘某甲帮忙尽快供地,被告人刘某甲均予以答应。
为请被告人刘某甲帮忙尽快供地,2017年11月的一天,曾某某在被告人刘某甲家所在的**小区附近送给被告人刘某甲现金5万元,被告人刘某甲予以收受。
2018年因颜某甲、颜某乙等人案发,被告人刘某甲担心自己被查处,于2018年5月份的一天,将5万元退还给曾某某。
9.收受湖南**石粉公司法人代表戈某某现金3万元
2010年6月戈某某与***区签订《**石粉深加工项目合同书》,由戈某某在***区**村地段购买土地40亩。同年7月27日戈某某成立湖南**有限公司,计划在该宗地上建设公司厂房。2012年至2018年期间,因当地村民不同意拆迁,该宗地一直未供地。为请被告人刘某甲帮忙尽快供地,戈某某于2018年2月份的一天在衡阳市**区**餐厅附近的停车场送给被告人刘某甲现金3万元,被告人刘某甲予以收受,并承诺戈某某在2018年开春后就启动湖南**有限公司项目用地的三通一平。
2018年因颜某甲、颜某乙等人案发,被告人刘某甲担心自己被查处,便于2018年5月份的一天将3万元退还给戈某某。
10.收受湖南**咨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戊现金2万元
2016年下半年,李某戊向被告人刘某甲推荐湖南**有限公司融资业务时,互相认识。之后,通过被告人刘某甲的帮忙,李某戊成功在***投资公司做了**资产置换**信托3亿元贷款的融资服务项目和**信托1.144亿元融资项目。为感谢被告人刘某甲的帮助,李某戊于2017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在衡阳县**宾馆附近送给被告人刘某甲现金2万元,被告人刘某甲予以收受。
2018年因颜某甲、颜某乙等人案发,被告人刘某甲担心自己被查处,于2019年4月份的一天将2万元退还给李某戊。
11.收受衡阳县项目老板凌某现金4万元
2009年10月8日,凌某以江西省**建筑有限公司名义与***投资公司签订《**路东延工程第一标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0年,**路东延段竣工,***投资公司应付凌某工程款1510.630782万元,但***投资公司仅支付了1100万元。2010年5月31日,凌某以衡阳市**建筑工程公司名义与***投资公司签订《衡阳县**大道工程第二标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1年,**大道第二标段完工,***投资公司应付凌某工程款3227.6139万元,但***投资公司只支付了2173万元。2011年底至2017年期间,凌某多次请被告人刘某甲帮忙尽快支付**路东延段、**大道第二标段工程的工程款余款,被告人刘某甲均表示同意。2011年底至2017年期间,经被告人刘某甲审批同意,***投资公司先后将上述两个项目工程款共计1505.6139万元支付给凌某,目前还欠凌某19.630782万元工程款。
为感谢被告人刘某甲帮忙,凌某以拜年的名义于2013至2016的每年年底,四次在衡阳县**酒店附近送给被告人刘某甲现金共计4万元,被告人刘某甲均予以收受。具体是:
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刘某甲衡阳县**酒店附近收受凌某所送现金1万元。
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刘某甲衡阳县**酒店附近收受凌某所送现金1万元。
2015年春节前,被告人刘某甲衡阳县**酒店附近收受凌某所送现金1万元。
2016年春节前,被告人刘某甲衡阳县**酒店附近收受凌某所送现金1万元。
2018年因颜某甲、颜某乙等人案发,被告人刘某甲担心自己被查处,于2018年5、6月的一天在衡阳县**酒店将4万元退还给凌某。
12.收受**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长吕某某现金8万元
2007年5月22日吕某某以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区**号地块30.39亩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地块位于**大道与**大道交汇处。2011年5月17日,衡阳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将吕某某的**号地块置换到**大道与**路交汇处。由于***区编制园区规划时在**大道原规划两侧各增加15米绿廊等原因,致使**公司所属位于**大道与**路两侧交汇处土地减少规划用地3.93亩,对减少的土地县政府明确了土地置换位置。2013年至2017年期间,吕某某多次请被告人刘某甲帮忙办理两宗土地置换手续,被告人刘某甲均表示同意,并分别于2015年4月、2017年10月完成置换。
2017年11月衡阳县召开大规委会审议吕某某的“**”项目,将其容积率从4.5降为3.8。之后,吕某某多次请被告人刘某甲出面帮忙让县政府同意将“**”项目的容积率恢复到4.5,被告人刘某甲均表示答应。2018年3月衡阳县召开大规委会议研究同意将“**”项目容积率恢复到4.5,被告人刘某甲参会并投票支持。吕某某为请被告人刘某甲帮忙办好两次土地置换手续及将“**”项目容积率从3.8恢复到4.5,多次送给被告人刘某甲现金共计8万元。具体是:
2016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甲在**党校收受吕某某所送现金1万元。
2016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甲在其***区办公室收受吕某某所送现金2万元。
2017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甲在其***区办公室收受吕某某所送现金2万元。
2018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甲在其***区办公室收受吕某某所送现金3万元。
2018年因颜某甲、颜某乙等人案发,被告人刘某甲担心自己被查处,于2018年6月以退还礼金名义将收受吕某某现金中的6万元上交衡阳县廉政账户。
13.收受衡阳县**置业有限公司股东万某某现金3万元、衡阳**通讯器材有限公司股东颜某乙现金6万元
2009年9月30日,颜某乙和万某某以万某某名义与***区签订《融资建设**路项目合同书》,**区决定将位于***区内的三宗地块作抵押,向颜某乙和万某某融资,项目投资总额为2600万元。2010年3月、2010年11月衡阳县政府相继出让变现了**路融资项目融资抵押地块宗地一和宗地二,但宗地三一直未出让。2012年至2017年,颜某乙、万某某两人单独或一起为将宗地三尽快出让事宜多次找被告人刘某甲帮忙,请被告人刘某甲推动宗地三的出让变现,被告人刘某甲均表示答应。2018年11月8日至2018年12月7日,衡阳县**中心挂牌出让宗地三,但因无人报名而流拍。
2010年,万某某、颜某乙以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义中标**大道工程第一标段,合同约定工程造价2418.261963万元。2011年,**大道第一标段竣工,***投资公司应付工程款为3180.5786万元,实际支付1654.9343万元。2012年至2014年期间,万某某多次请被告人刘某甲帮忙尽快支付**大道工程第一标段工程款余款,被告人刘某甲均答应帮忙。2014年底至2017年期间,经被告人刘某甲审批,***投资公司分多次支付**大道第一标段工程款余款1425.6443万元。期间,万某某、颜某乙为请被告人刘某甲帮忙,分别送给被告人刘某甲现金6万元,共计12万元,其中被告人刘某甲2015年底及时退还万某某3万元,实际收受万某某3万元。具体是:
2017年端午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刘某甲在其***区办公室收受颜某乙现金2万元。
2017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刘某甲在其***区办公室收受颜某乙现金2万元。
2018年农历年前的一天,被告人刘某甲在其***区办公室收受颜某乙现金2万元。
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刘某甲在其***区办公室收受万某某现金1万元。
2012年端午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刘某甲在其***区办公室收受万某某现金5000元。
2012年中秋前的一天,被告人刘某甲在其***区办公室收受万某某现金5000元。
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刘某甲在其***区办公室收受万某某现金1万元。
2013年端午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刘某甲在其***区办公室收受万某某现金5000元。
2013年中秋前的一天,被告人刘某甲在其***区办公室收受万某某现金5000元。
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刘某甲在其***区办公室收受万某某现金1万元。
2014年端午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刘某甲在其***区办公室收受万某某现金5000元。
2014年中秋前的一天,被告人刘某甲在在其***区办公室收受万某某现金5000元。
2015年底的一天,被告人刘某甲在衡阳县**大酒店附近退给万某某3万元。
2018年因颜某甲、颜某乙等人案发,被告人刘某甲担心自己被查处,于2018年6月以退还礼金名义将收受颜某乙、万某某的现金中的3万元上交衡阳县廉政账户。
14.收受衡阳市**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某甲所送现金7万元
2010年11月5日,陈某甲以湖南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中标西渡**大道工程第三标段,合同约定工程造价为42791914.27元,工程竣工后结算应付工程款为7854.8126万元。2015年下半年,陈某甲、陈某乙、毛某甲三人合伙以湖南**建设有限公司名义承做***区公租房、标准厂房项目。2012年至2018年期间,陈某甲为上述项目建设、工程款支付等事宜多次找被告人刘某甲帮忙,被告人刘某甲均答应,并在每年年底将相关工程款支付给陈某甲。其中,***投资公司已支付**大道三标段工程款4435.394361万元。为感谢被告人刘某甲的帮助,陈某甲先后以送节礼、探病等名义共送给被告人刘某甲现金共计7万元,被告人刘某甲均予以收受。具体是:
2O11年中秋,被告人刘某甲在***区收受陈某甲所送现金5000元。
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刘某甲在衡阳市**医院住院期间,收受陈某甲所送现金5000元。
2012年春节,被告人刘某甲在***区收受陈某甲所送现金5000元。
2012年端午节,被告人刘某甲在***区收受陈某甲所送现金5000元。
2012年中秋节前,被告人刘某甲在***区收受陈某甲所送现金5000元。
2016年春节期间,陈某甲请被告人刘某甲及其家人在衡阳市**吃饭,以给被告人刘某甲儿媳莫某某见面礼的名义送给被告人刘某甲现金5000元。
2017下半年,被告人刘某甲在**打牌,以向陈某甲“借钱”的名义向陈某甲索要现金3万元。
2018年春节,陈某甲在衡阳市**请被告人刘某甲及其家人吃饭,以看望被告人刘某甲孙女的名义送给被告人刘某甲现金1万元。
2018年5月,在颜某甲、颜某乙等人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担心被查处,在衡阳市将这陈某甲于2018年春节送给他的1万元退还给陈某甲。
15.收受衡阳县**学校董事长、湖南**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刘某乙所送现金3万元
2012年和2013年下半年,两次因连续多天大雨引发泥石流造成**学校北面围墙倒塌、北面护坡被冲垮,淹没了周边农民土地,周边农民要求将被淹没的土地强卖给**学校,为此还多次到**学校闹事。刘某乙为尽快处理这些矛盾,便请被告人刘某甲帮忙处理与周边农民的纠纷并做好土地征收工作,被告人刘某甲安排鄢某某牵头完成了上述土地的征地工作。为感谢被告人刘某甲的帮忙,刘某乙先后送给被告人刘某甲现金共计3万元,被告人刘某甲均予以收受。具体是:
2011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甲在衡阳市**医院住院期间收受刘某乙所送现金5000元。
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刘某甲在其办公室收受刘某乙所送现金5000元。
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刘某甲在其办公室收受刘某乙所送现金5000元。
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刘某甲在其办公室收受刘某乙所送现金5000元。
2016年春节前,被告人刘某甲在其办公室收受刘某乙所送现金5000元。
2017年春节前,被告人刘某甲在其办公室收受刘某乙所送现金5000元。
16.收受湖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老板任某某所送现金5万元
2012年3月,任某某与***区签订《50万吨/年稻谷深加工产业化项目合同书》,并决定将**公司整体搬迁至***区**道附近。之后,任某某请被告人刘某甲帮忙尽快启动**公司项目用地的土地报批、征地拆迁和三通一平工作,尽快供地,被告人刘某甲表示同意,并安排副主任鄢某某、唐某某、易某某等人负责。在被告人刘某甲的帮助和支持下,2014年上半年,***区将项目用地交付给**公司,**公司便启动了仓库和厂房建设。2014年下半年,**公司仓库和厂房建设全部竣工,因**公司没有架设专线高压电,生产供电不足,任某某便请被告人刘某甲帮忙解决此事,被告人刘某甲表示答应。2015年10月衡阳县**公司架设了专项高压电线。为感谢被告人刘某甲的帮助,任某某多次送给被告人刘某甲现金共计5万元,被告人刘某甲均予以收受。具体是:
2015年端午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刘某甲在其办公室收受任某某所送现金1万元。
2015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刘某甲在其办公室收受任某某所送现金1万元。
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刘某甲在其办公室收受任某某所送现金2万元。
2016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刘某甲在其办公室收受任某某所送现金1万元。
17.收受湖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长杨某某2万元
杨某某为感谢被告人刘某甲在***区核心片区项目非建安投资本息付款、配套工程款拨付、工程进度款拨付及协调建设过程中矛盾提供的帮助,先后两次以打牌“铺底”的方式送给被告人刘某甲现金2万元。具体是:
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刘某甲与**县副县长王某乙、杨某某一起在浙江**考察。期间,杨某某陪被告人刘某甲、王某乙在**一酒店打牌,杨某某以打牌“铺底”方式送给被告人刘某甲现金1万元。
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刘某甲、杨某某、王某乙在长沙**酒店打牌,杨某某以打牌“铺底”方式送给被告人刘某甲现金1万元。
(二)通过打牌赌博方式收受杨某某、周某甲贿赂款90余万元
被告人刘某甲因***区核心片区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认识**公司董事长杨某某、总经理周某甲(2017年1月受让季某某股份而成为**公司股东)。2014年7月22日,***区与**公司签订《湖南衡阳**区核心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合作合同书》,确定**公司为投资合作主体,项目分为建安工程和非建安工程两部分。此后,周某甲以**置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公司与之间达成协议,约定核心片项目建安工程由周某甲负责投资、收益。2014年9月12日,核心片区基础设施项目动工,周某甲挂靠湖南省**集团对核心片区基础设施项目进行施工。同年下半年,核心片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稳步推进,因核心片区进行征地拆迁,杨某某与被告人刘某甲的工作、生活交往越来越多。杨某某得知被告人刘某甲喜欢打字牌,就找了**公司副总经理徐某某以及杨某某的朋友与被告人刘某甲打牌,被告人刘某甲、杨某某等人之间互有输赢,以娱乐目的为主,这种状态一直持续到2015年上半年。
2015年7月,按照合同约定***区需支付配套工程款,同时还要在2015年10月31日前偿还**公司非建安投资3亿元的30%。期间,杨某某、徐某某陪被告人刘某甲去长沙**酒店打牌,希望被告人刘某甲在配套工程款和非建安投资偿还上提供帮助。因杨某某陪被告人刘某甲在长沙**打牌部分开支在**公司报销,**公司的其他股东不同意,表示拨付工程款的事情要周某甲负责。2015年12月的一天,杨某某向周某甲提议:被告人刘某甲在项目审批拨款、工程顺利推进等事项上有重要作用,被告人刘某甲喜欢打牌、唱歌,只有陪好他,让他高兴,打牌的时候,输钱给被告人刘某甲;并要周某甲负责以后陪被告人刘某甲在长沙打牌期间的开支,同时还要安排专人陪被告人刘某甲打牌。周某甲对杨某某的上述提议当即表示赞同,并同意承担陪被告人刘某甲打牌的开支费用。后来,周某甲安排核心片区项目工作人员谢某甲、核心片区项目部出纳周某乙专门陪被告人刘某甲打牌,并告知二人打牌的开支由核心片区项目部承担,陪被告人刘某甲打牌只能输不能赢,输了到项目部报账。
2015年12月至2016年2、3月的多个周末,杨某某、周某甲、谢某甲、徐某某陪被告人刘某甲在长沙**酒店的房间或棋牌室打衡阳字牌(十胡开胡,十一胡是一级、十二胡是二级、十五胡是三级,十胡算十五胡,也是三级,十五胡以上就是三胡一级,每级100元,也打过每级200元的),杨某某、周某甲、谢某甲、徐某某四人选二人陪被告人刘某甲打牌,其中杨某某陪被告人刘某甲打牌次数最多,打牌次数10次左右(每个周末为一次,有时打一天,有时打两天,一场2、3小时),每次打牌都会通过不吃牌、不碰牌、不胡牌等让牌方式让被告人刘某甲赢钱,被告人刘某甲平均每次赢钱金额为1.5万元至2万元,刘某甲大概赢了20万元。
2016年以后,杨某某、周某甲仍然花大力气陪被告人刘某甲去长沙**酒店打牌,想通过打牌赌博故意输钱给被告人刘某甲的方式向被告人刘某甲行贿,以此得到被告人刘某甲在工程进度款支付、配套工程款支付和解决**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上提供的帮助。2016年2、3月至2018年2月左右,杨某某、周某甲、谢某甲和周某乙陪被告人刘某甲在长沙**酒店打牌,打牌次数在50次左右,被告人刘某甲每次都会赢钱,平均每次赢钱大概在1.5万元至2万元,大概总共赢了70万元。
综上,2015年12月至2018年2月期间,杨某某和周某甲参与并安排谢某甲、周某乙轮流陪被告人刘某甲在长沙**酒店、**酒店打字牌,被告人刘某甲共计赢钱90余万元。杨某某、周某甲、谢某甲和周某乙陪被告人刘某甲在长沙打牌期间共计输了90余万元给被告人刘某甲,其中杨某某大概22万元,周某甲大概40万元,谢某甲19.8万元,周某乙10.6万元。
被告人刘某甲通过打牌赌博方式收受90余万元的资金均用于其个人、家庭开支。
2015年12月至2018年2月份左右,杨某某、周某甲通过打牌赌博故意输钱方式向被告人刘某甲行贿,主要是为以下四个事项请被告人刘某甲帮忙,具体是:
1.被告人刘某甲为**公司在核心片区项目非建安投资本息付款、配套工程款拨付、工程进度款拨付及协调建设过程中的矛盾提供了帮助。
2.为解决**公司和周某甲资金紧张的问题,杨某某向被告人刘某甲提出从***投资公司公司向**信托公司融资款中借款8000万元的请求,被告人刘某甲表示同意。经被告人刘某甲审批,并报衡阳县政府相关领导同意,**公司分别在2015年8月、2016年9月与***投资公司签订两份信托融资借款合同,每份合同借款4000万元,**公司向***投资公司借款共计8000元。
3.为解决核心片区建设资金紧张问题,周某甲通过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协商,以**公司核心片项目应收账款作为抵押,向**资产公司融资借款3.6亿元,前提条件是需要***区同意并签订相关协议。杨某某向被告人刘某甲提出该事项请求后,被告人刘某甲表示同意。后杨某某以**公司名义向衡阳县委、政府提交请求报告,经被告人刘某甲审批,并报县委、政府领导同意后,被告人刘某甲以***投资公司名义与**资产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同意将***区欠**公司3.6亿元的债权转让给**资产公司。**公司实际向**资产公司融资借款8000万元,并将该款转借给周某甲使用。
4.杨某某介绍深圳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高某某参与***投资公司的融资,找被告人刘某甲帮忙,在被告人刘某甲的帮助下,高某某通过居间促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借款1.8亿元给***投资公司。
二、贪污罪
2011年12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刘某甲在担任***区管委会主任、***投资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以将其个人、家人及家庭日常消费支出在***区机关财务和衡阳县***投资公司财务予以报销的方式侵吞公款共计24.5901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被告人刘某甲以签单记账的形式在**百货、**商行消费烟、酒、日用品等共计126930元,全部用于被告人刘某甲个人、家庭消费及个人送礼,事后均安排办公室主任肖某某、谢某乙与**百货老板毛某乙、**商行老板冯某某结账后,由毛某乙、冯某某开具发票或提供发票交给肖某某或谢某乙,经刘某甲审批同意,肖某某或谢某乙再将上述费用以工作开支的名义在衡阳县***投资公司财务予以报销,其中谢某乙经手报销96693元,肖某某经手报销30237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1年至2018年,被告人刘某甲以签单记账的形式在**商行购买烟、酒和少量副食,烟酒主要用于被告人刘某甲个人送礼和送亲戚朋友,副食主要是给被告人刘某甲家庭使用,共计消费103028元,并在衡阳县***投资公司财务予以报销。
(2)2016年,被告人刘某甲以签单记账的方式在**百货购买礼品红瓷茶具、红瓷瓷器、瓷杯、保温杯、纸杯、烧水壶等物品,红瓷茶具、红瓷瓷器、瓷杯主要用于被告人刘某甲个人送给亲朋好友,有些是被告人刘某甲家用,保温杯、纸杯和烧水壶系被告人刘某甲家用,共计消费23902元,并在衡阳县***投资公司财务予以报销。
2.被告人刘某甲以记账的方式在衡阳县**土菜馆(**小区)、**堂、**馆宴请家人、亲戚、朋友消费共计12137元,事后均安排办公室主任肖某某或谢某乙与上述餐馆老板结账后,再由肖某某或谢某乙将上述餐馆开具餐饮发票及明细以工作开支的名义在衡阳县***投资公司财务报销12137元,其中肖某某经手报销3040元,谢某乙经手报销9097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刘某甲以记账的方式在**馆宴请朋友、亲戚、家人共计消费7820元,并在衡阳县***投资公司财务予以报销。
(2)2017年,被告人刘某甲以记账的方式在**宴请朋友、亲戚、家人共计消费2650元,并在衡阳县***投资公司财务予以报销。
(3)2018年,被告人刘某甲以记账的方式在**馆宴请朋友、戚、家人共计消费1667元,并在衡阳县***投资公司财务予以报销。
3.被告人刘某甲安排谢某乙或肖某某开办加油卡以及后续充值给其个人及家人使用,事后谢某乙或肖某某开具消费的加油发票,经被告人刘某甲签批同意,肖某某或谢某乙将上述费用以工作开支的名义在衡阳县***投资公司财务报销39000元,其中肖某某经手报销19000元,谢某乙经手报销20000元。
4.被告人刘某甲及其家人、亲人、朋友以签单记账的方式在“**”美发店(后更名为**)、“**”发艺店、**按摩店和**店消费,事后均安排办公室主任肖某某或谢某乙与“**”发艺店老板戴某某、**”美发店、**按摩店和**店老板结账,这些老板再根据被告人刘某甲个人消费的金额提供发票给肖某某或谢某乙,肖某某或谢某乙再将上述费用以工作开支的名义在衡阳县***投资公司财务予以报销,其中肖某某经手报销22339元,谢某乙经手报销30843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刘某甲在“**”美发店消费22339元,并在衡阳县***投资公司予以报销。
(2)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刘某甲在“**”发艺店消费24234元,并在衡阳县***投资公司予以报销。
(3)2016年,被告人刘某甲在**按摩店消费2849元,并在衡阳县***投资公司予以报销。
(4)2017年,被告人刘某甲在****店消费3760元,并在衡阳县***投资公司予以报销。
5.被告人刘某甲以签单记账的形式在衡阳县**酒店、**酒店为其家人、亲人住宿消费,以签单记账的形式衡阳县**酒店为个人、家人、朋友足浴、棋牌消费,事后均安排谢某乙或肖某某与衡阳县**酒店、**酒店结账,肖某某或谢某乙拿着酒店开具的发票和明细以***投资公司开支的名义在衡阳县***投资公司财务和***区机关财务予以报销,其中肖某某经手报销13344元,谢某乙经手报销4348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刘某甲的家人、亲人、朋友在衡阳县**酒店住宿、足浴、打牌共计消费13344元,并在衡阳县***投资公司财务和***区机关财务予以报销。
(2)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刘某甲的家人、亲人在衡阳县**酒店住宿消费4348元,并在衡阳县***投资公司财务予以报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项目合同书、记账凭证、工商登记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鄢某某、熊某某、刘某乙、刘某丙、邹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利用其职务便利,在项目用地供地、征地拆迁、三通一平、融资中介和土地款缴纳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利用其职务便利,以将其个人、亲属及家庭日常消费支出在***区财务予以报销的方式侵吞公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身犯数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受贿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调查机关未掌握的贪污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刘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永红
2019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耒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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