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锦检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81975********,侗族,大学本科文化,案发前系锦屏县**镇**站长,贵州省锦屏县人,户籍所在地锦屏县**镇**,住锦屏县**镇**社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受贿罪,锦屏县监察委员会于2020年5月9日决定对其采取留置措施,并于2020年5月10日对其留置;于2020年7月15日经本院决定,次日被锦屏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锦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其身患严重疾病,本院于2020年8月3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锦屏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锦屏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至2020年5月,被告人刘某甲在担任锦屏县**镇**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补办林权证、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等方面提供帮助、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3.91万元、福贵香烟一条。
具体事实如下:
1、2013年3月的一天,向某甲为办理**镇魁**村“**林场”(地名)新林权证和林木采伐手续,请托刘某甲给予关照,向某甲在其车上送给刘某甲人民币1万元。
2、2013年3月的一天,龙某甲、龙某乙为感谢刘某甲在办理**镇**村“**”(地名)山场林木采伐手续时提供的帮助,由龙某甲到刘某甲在**镇**站的宿舍送给刘某甲人民币0.5万元。
3、2013年4月的一天,王某甲为办理**镇**村“**”(地名)山场林木采伐手续,请托刘某甲给予关照,在山场设计时送给刘某甲人民币0.1万元。
两次收受龙某丙贿赂共计人民币1.5万元。
(1)2013年5月的一天,龙某丙为办理**镇**村“**”(地名)山场林木采伐手续,请托刘某甲给予关照,在刘某甲办公室送给刘某甲人民币0.5万元。
(2)2017年3月,龙某丙为办理**镇**村“**”(地名)山场林木采伐手续,请托刘某甲给予关照并承诺事后给予好处费。2017年6月的一天,龙某丙到刘某甲的办公室送给刘某甲人民币1万元。
5、三次收受王某乙和吴某甲贿赂共计人民币2.8万元。
(1)2013年6月,王某甲和吴某甲为办理**镇**村“**”联户林场林权证和林木采伐手续,请托刘某甲给予关照并承诺给刘某甲干股。2014年3月的一天,吴某甲到刘某甲办公室以干股分红的名义送给刘某甲人民币2万元。
(2)2016年5月,王某乙为办理**镇**村“**”(地名)山场林木采伐手续,请托刘某甲给予关照,在刘某甲的办公室送给刘某甲人民币0.5万元。
(3)2019年5月,王某乙为办理**镇“**”、“**”、“**”(地名)山场林木采伐手续,请托刘某甲给予关照,在刘某甲的办公室送给刘某甲人民币0.3万元。
6、两次收受姚某某贿赂共计人民币0.5万元。
(1)2014年上半年的一天,姚某某为办理**镇**村“**”(地名)山场林木采伐手续,请托刘某甲给予关照,在姚某某的皮卡车上送给刘某甲人民币0.2万元。
(2)2014年上半年的一天,姚某某为办理**镇**村“**”(地名)山场林木采伐手续,请托刘某甲给予关照,在姚某某的皮卡车上送给刘某甲人民币0.3万元。
7、2014年5月的一天,龙某丁为办理**镇**村“**”、“**”(地名)山场林木采伐手续,请托刘某甲给予关照,在刘某甲的办公室送给刘某甲人民币0.3万元。
8、2014年4月,龙某乙和龙某戊为办理**镇**村“**”(地名)山场林木采伐手续,请托刘某甲给予关照并承给予好处费。在领取采伐许可证当天,由龙某乙在刘某甲的办公室送给刘某甲人民币0.5万元。
9、2015年上半年,王某丙为办理**镇**村“**”(地名)山场林木采伐手续,请托刘某甲给予关照,在刘某甲办公室送给刘某甲人民币0.2万元。
10、七次收受龙某己、王某丁、周某甲、刘某乙、罗某甲、王某乙贿赂共计人民币2.95万元。
(1)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龙某己、王某丁、周某甲、刘某乙等人为办理**镇**村“**”、“**”、“**”(地名)山场林木采伐手续,请托刘某甲给予关照,由龙某己出面在刘某甲办公室送给刘某甲人民币1万元。2016年5月的一天,在上述山场采伐设计时,龙某己以辛苦费的名义送给刘某甲人民币0.05万元。
(2)2018年上半年,龙某己为办理**镇**村“**”“**”(地名)山场的林木采伐手续,请托刘某甲给予关照。在刘某甲的办公室送给刘某甲人民币0.2万元。在该山场采伐设计时,龙某己以辛苦费的名义送给刘某甲人民币0.05万元。
(3)2019年上半年,龙某己和罗某甲为办理**镇**村“**”(地名)山场林木采伐手续,请托刘某甲给予关照并承诺给予刘某甲干股。2019年8月的一天,木材采伐出售后,龙某己和罗某甲以干股分红的名义在刘某甲的办公室送给刘某甲人民币0.35万元。
(4)2019年上半年,龙某己和刘某乙、王某乙为办理**镇**村“**”(地名)林木采伐手续,请托刘某甲给予关照并承诺给予刘某甲干股。2019年的一天,木材采伐出售后,龙某己和刘某乙在刘某甲的办公室送给刘某甲人民币0.8万元。
(5)2018年6月的一天,罗某甲和龙某己为办理**镇**村“**”(山场)林木采伐手续,请托刘某甲帮忙整理办证内业材料,由罗某甲在刘某甲的办公室送给刘某甲人民币0.5万元。
11、十六次收受王某戊、刘某丙、王某己、吴某乙、龙某己等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8.03万元。
(1)2016年,王某戊、吴某乙、龙某己等人为办理**镇**村“**”、“**”(地名)山场的林木采伐手续,请托刘某甲给予关照并承诺事后给予好处费。在该山场采伐设计时,龙某己以辛苦费的名义送给刘某甲人民币0.05万元。2017年10月的一天,在木材办证采伐后,王某戊到刘某甲的办公室送给刘某甲人民币0.3万元。
(2)2016年6月的一天,王某戊、刘某丙为了办理**镇**村“**”(地名)山场林木采伐手续,请托刘某甲给予关照,由刘某丙在刘某甲的办公室送给刘某甲人民币0.3万元。
(3)2017年11月,王某戊、王某己为了办理**镇**村“**”(地名)山场林木采伐手续,请托刘某甲给予关照并承诺给予刘某甲干股。2018年初的一天,王某戊到刘某甲的办公室以干股分红的名义送给刘某甲人民币1万元。
(4)2017年7月的一天,王某戊、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周某甲等人为办理**镇**村“**”(地名)山场林木采伐手续,请托刘某甲给予关照并承诺给予好处费。在山场设计时,周某乙以辛苦费的名义送给刘某甲人民币0.05万元。2017年11月的一天,该山场木材采伐出售后,由王某戊出面在锦屏街上以感谢费的名义送给刘某甲人民币1万元。
(5)2018年4月,王某戊、刘某丙为办理**镇**村“**”(地名)山场林木,请托刘某甲给予关照并承诺给予好处费。2018年12月的一天,王某戊到刘某甲的办公室送给刘某甲人民币0.35万元。
(6)2019年6月的一天,王某戊、吴某乙、刘某丙等人为办理**镇**村“**”(地名)山场林木采伐手续,请托刘某甲给予关照并承诺事后给予好处费。2020年4月的一天,吴某乙到刘某甲的办公室送给刘某甲人民币0.2万元。
(7)2019年4月的一天,王某戊、刘某丙为办理**镇**村“**”(地名)山场林木采伐手续,请托刘某甲给予关照并承诺事后给予好处费。2020年1月的一天,王某戊到刘某甲的办公室送给刘某甲人民币0.5万元。
(8)2018年7月的一天,王某戊、王某己为办理**镇**村“**”(地名)山场林木采伐手续,请托刘某甲给予关照并承诺事后给予好处费。2018年10月的一天,木材采伐出售后,王某己到刘某甲的办公室送给刘某甲人民币0.3万元。
(9)2019年6月,王某戊、刘某丙、王某己为办理**镇**村“**”(地名)山场林木采伐手续,请托刘某甲给予关照并承诺事后给予好处费。在该山场设计时,王某己以辛苦费的名义送给刘某甲人民币0.03万元。2019年7月,王某戊在锦屏县**公司旁边送给刘某甲人民币0.5万元。
(10)2019年3月,王某戊、刘某丙为办理**镇**村“**”(地名)山场林木采伐手续,请托刘某甲给予关照并承诺事后给予好处费。2019年4月,在该山场采伐设计时,刘某丙以辛苦费的名义送给刘某甲人民币0.05万元。2019年6月的一天,木材采伐出售后,王某戊到刘某甲的办公室送给刘某甲人民币0.2万元。
(11)2019年5月,王某戊、刘某丙为办理**镇**村“**”(地名)山场林木采伐手续,请托刘某甲给予关照并承诺事后给予好处费。2019年9月的一天,王某戊和刘某丙到刘某甲的办公室送给刘某甲人民币1.2万元。
(12)2017年3月,黄某某、刘某丙、周某甲、龙某庚为办理**镇**村**林场“**”、“**”(地名)山场林木采伐手续,邀约王某戊占干股并让其主要负责办证事宜。后王某戊请托刘某甲在办证过程中给予关照,并承诺二人共占一股。2018年10月,木材采伐出售后王某戊在锦屏县**银行附近以分红的名义送给刘某甲人民币2万元。
12、两次收受杨某甲贿赂共计人民币1.6万元。
(1)2017年5月的一天,杨某甲为办理**镇**村“**”、“**”、“**”(地名)山场林权证和林木采伐手续,请托刘某甲给予关照并在刘某甲家中送给刘某甲人民币1万元。
(2)2019年8月,杨某甲为办理**镇**村“**”、“**”、“**”(地名)山场林木采伐手续,请托刘某甲给予关照,在刘某甲家中送给刘某甲人民币0.6万元。
13、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龙某辛为办理**镇**村“**”(地名)山场林木采伐手续,请托刘某甲给予关照,在刘某甲的办公室送给刘某甲人民币0.2万元。
14、四次收受王某己贿赂共计人民币0.24万元。
(1)2018年4月的一天,王某己为办理**镇**村“**”、“**”、“**”、“**”(地名)山场林木采伐手续,请托刘某甲给予关照,在刘某甲的办公室送给刘某甲人民币0.1万元。在该山场采伐设计时,王某己以辛苦费的名义送给刘某甲人民币0.02万元。
(2)2019年4月的一天,王某己为办理**镇**村“**”(地名)山场林木采伐手续,请托刘某甲给予关照,在刘某甲的办公室送给刘某甲人民币0.1万元。在该山场采伐设计时,王某己以辛苦费名义送给刘某甲人民币0.02万元。
15、两次收受王某庚贿赂人民币0.14万元。
(1)2018年4月的一天,王某庚为办理**镇**村“**”(地名)山场林木采伐手续,请托刘某甲给予关照,在刘某甲的办公室送给刘某甲人民币0.04万元。
(2)2018年9月的一天,王某庚为办理**镇**村“**”(地名)山场林木采伐手续,请托刘某甲给予关照,在办公室二楼洗手间旁送给刘某甲人民币0.1万元。
16、两次收受吴某丙贿赂人民币共计0.2万元。
(1)2018年6月的一天,吴某丙为办理**镇**村“**”(地名)山场林木采伐手续,请托刘某甲给予关照,在刘某甲的办公室送给刘某甲人民币0.1万元。
(2)2019年4月的一天,吴某丙为办理**镇**村“**”(地名)山场林木采伐手续,请托刘某甲给予关照,到刘某甲的办公室送给刘某甲人民币0.1万元。
17、两次收受刘某丁贿赂人民币0.2万元。
(1)2018年6月的一天,刘某丁为办理**镇**村“**”(地名)山场林木采伐手续,请托刘某甲给予关照,到刘某甲的办公室送给刘某甲人民币0.1万元。
(2)2019年4月的一天,刘某丁为办理**镇**村“**”(地名)山场林木采伐手续,请托刘某甲给予关照,在刘某甲办公室送给刘某甲人民币0.1万元。
18、两次收受龙某壬、龙某乙、龙某癸、刘某乙等人贿赂共计人民币0.16万元。 2018年4月的一天,龙某壬、龙某乙、龙某癸、刘某乙为办理**镇**村“**”、“**”、“**”、“**”(地名)山场林木采伐手续,请托刘某甲给予关照,并由龙某壬在刘某甲的办公室送给刘某甲人民币0.08万元。2019年3月,龙某壬为退还上述山场的民用材税费押金,请托刘某甲帮忙出具相关证明,刘某甲向龙某壬等人索贿人民币0.08万元。
19、三次收受刘某乙、龙某己、龙某乙等人财物0.35万元。
(1)2018年4月的一天,刘某乙为办理**镇**村“**”、“**”(地名)山场林木采伐手续,请托刘某甲给予关照,由刘某乙在刘某甲办公室送给刘某甲人民币0.1万元。
(2)2019年4月的一天,龙某子、龙某己、龙某乙为办理**镇**村**林场“**”(地名)山场林木采伐手续,请托刘某甲给予关照,由刘某乙到刘某甲的办公室送给刘某甲人民币0.2万元。在该山场采伐设计时,龙某己以辛苦费的名义送给刘某甲人民币0.05万元。
20、两次收受杨某乙、陈某某贿赂共计人民币0.5万元。2018年上半年的一天,杨某乙和陈某某为办理**镇**村“**”、“**”(地名)山场林木采伐手续,请托刘某甲给予关照,并由杨某乙到刘某甲的办公室送给刘某甲人民币0.2万元。后由于采伐指标不足,刘某甲只帮助二人办理了“**”山场林木采伐手续。2019年5月,杨某乙和陈某某再次到刘某甲办公室请托刘某甲帮忙办理“**”山场林木采伐手续,在该山场采伐设计时,杨某乙送给刘某甲人民币0.3万元。
21、2018年上半年的一天,杨某丙为办理**镇**村“压**”(地名)山场林木采伐手续,请托刘某甲给予关照,在杨某丙车上送给刘某甲人民币0.2万元。
22、2019年5月的一天,周某戊为办理**镇**村“**”、“**”(地名)山场林木采伐手续,请托刘某甲给予关照,在刘某甲办公室送给刘某甲人民币0.2万元。
23、2019年4月的一天,龙某癸为办理**镇**村“**”(地名)山场林木采伐手续,请托刘某甲给予关照,在刘某甲办公室送给刘某甲人民币0.15万元。
24、2019年4月的一天,彭某某为办理**镇**村“**”、“**”、“**”(地名)山场林木采伐手续,请托刘某甲给予关照,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送给刘某甲人民币0.1万元。
25、2019年上半年,罗某乙为办理**镇**村“**”“**”、“**”(地名)山场林木采伐手续,请托刘某甲给予关照,在刘某甲办公室送给刘某甲人民币0.1万元。
26、两次收受林某某贿赂共计人民币0.14万元。2019年4月的一天,林某某为办理**镇**村“**”、“**”、“**”、“**”、“**”(地名)山场林木采伐手续,请托刘某甲给予关照,在刘某甲办公室送给刘某甲人民币0.1万元。在该山场采伐设计时,林某某又以辛苦费名义送给刘某甲人民币0.04万元。
27、2019年5月的一天,龙某丑为办理**镇**村“**”、“**”(地名)山场林木采伐手续,请托刘某甲给予关照并承诺给予好处费。后在该山场采伐设计时,龙某丑送给刘某甲人民币0.1万元。
28、2020年4月,龙某寅为感谢刘某甲帮助其出具**镇**村“**”、“**”、“**”(地名)采伐民用材退费证明,在刘某甲办公室送给刘某甲人民币0.05万元。
29、2020年3月,覃某某为办理**镇**村“**”(地名)山场林木采伐手续,请托刘某甲给予关照,在刘某甲办公室送给刘某甲人民币0.5万元。
30、2020年3月的一天,吴某丁为办理**镇**村“**”(地名)山场林木采伐手续,请托刘某甲给予关照,在刘某甲办公室送给刘某甲人民币0.2万元。
31、2020年3月的一天,龙某卯为办理**镇**村“**”、“**”、“**”(地名)山场林木采伐手续,请托刘某甲给予关照,在刘某甲办公室送给刘某甲人民币0.2万元。
32、2020年4月的一天,范某某为办理**镇**村**林场林木采伐手续,请托刘某甲给予关照,在刘某甲的办公室送给刘某甲福贵香烟一条。
同时查明:被告人刘某甲家属于2020年6月17日、6月18日,分两次代为退缴赃款共计人民币2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问题线索呈批表、平秋镇纪委线索移送函、立案决定书、立案通知书、留置决定书、结算业务申请书 、单位现金业务存款凭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履历表、林木采伐许可证、伐区调查设计表、林木采伐申请表、林木采伐申请、林权证、委托书等相关书证;2.证人向某乙、龙某甲、龙某乙、王某丁、龙某丙、王某甲、吴某甲、姚某某、龙某丁、王某丙、龙某己、刘某乙、罗某甲、王某戊、吴某乙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无视国法,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多次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光彩 杨雪
检察官助理 刘 调 霞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95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二册;
3.随案移送起诉意见书、量刑建议书、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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