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19〕779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401021966********,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原任深圳市**区委**、**部**、区政府**,住深圳市福田区**街**栋**。因受贿嫌疑,于2019年8月21日被深圳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因受贿嫌疑,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2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受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27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刘某甲利用其先后担任深圳市**区**街道行政执法队**,深圳市**区**街道党工委**,深圳市**区委**、**部**、区政府**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招投标、项目采购、旧城改造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5162万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一、收受深圳市**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实际控制人陈某甲贿赂共计人民币3550万元
20l3年至20l6年,时任深圳市**区**街道党工委**的刘某甲,接受**公司原实际控制人陈某甲的请托,为**公司实际经营的**街道**工业区更新单元项目在旧改政策宣传、处理村民投诉、签订旧改协议、协调推动拆迁、项目备案审核、项目转让等方面谋取利益。为感谢刘某甲的帮助,20l4年至20l7年,陈某甲多次送给刘某甲财物共计人民币3550万元。具体情况为:
(一)20l4年春节前,陈某甲在其位于**社区的公司楼下停车场送给刘某甲现金人民币50万元; 20l4年下半年,陈某甲在**区**小区附近送给刘某甲现金人民币l00万元; 20l5年春节前,陈某甲在其位于**社区的公司楼下停车场送给刘某甲现金人民币50万元; 2015年年中,陈某甲在**小区地下停车场送给刘某甲现金人民币200万元; 20l5年中秋节前,陈某甲在**小区出入口送给刘某甲现金人民币20万元;20l6年春节前,陈某甲在其位于**社区的公司楼下停车场送给刘某甲现金人民币50万元; 20l6年上半年,陈某甲在**小区地下停车场送给刘某甲现金人民币50万元。以上刘某甲收受陈某甲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520万元,其中20万元用于日常开销,500万元存入刘某甲实际控制的其母亲辛某某、妹妹刘某乙、侄子刘某丙等人银行账户中。
(二)20l6年8月至20l7年3月,陈某甲通过其控制的深圳市龙岗区**建材经营部、深圳市龙岗区**建材经营部向刘某甲实际控制的普洱**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分6笔转账共计人民币3000万元。
(三)20l7年上半年,陈某甲为刘某甲购买的茶叶支付费用人民币30万元。
二、收受深圳**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原深圳市**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胡某甲贿赂共计人民币1002万元
20ll年至20l6年6月,时任深圳市**区**街道党工委**的刘某甲,接受胡某甲的请托,指使**街道原市政、物业技术顾问陈某乙(另案处理),帮助**公司多次中标**街道清扫保洁等项目,分多次收受胡某甲所送财物共计人民币640万元,部分用于云南普洱林地项目,部分存入刘某甲实际控制的辛某某、刘某乙、刘某丙等人的银行账户中。具体如下:201l年下半年,胡某甲在龙岗区大运场馆路边送给刘某甲现金人民币80万元; 2012年上半年,胡某甲在龙岗区南湾街道下李朗**厂附近送给刘某甲现金人民币l40万元; 20l3年上半年,胡某甲在龙岗区**村附近一个汽车修理厂的路边送给刘某甲现金人民币l20万元; 2014年上半年,胡某甲在南湾街道**厂附近送给刘某甲现金人民币60万元; 2015年下半年,刘某甲授意陈某乙与胡某甲对接,由陈某乙代为收下胡某甲所送钱款人民币240万元,用于刘某甲位于云南普洱的项目。
20l7年至2019年,在刘某甲担任深圳市**区委**、**部**、区政府**期间,胡某甲为感谢刘某甲曾经的帮助并为获得刘某甲的后续关照,分三次送给刘某甲现金共计人民币362万元。具体如下: 20l7年上半年,刘某甲授意胡某甲与陈某乙对接,由陈某乙分两次代为收下胡某甲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360万元;2019年春节,胡某甲在陈某乙位于龙岗的茶庄送给刘某甲现金人民币2万元。
三、收受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南湾项目负责人、深圳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林某某贿赂共计人民币610万元
2007年,时任深圳市**区**街道行政执法队**的刘某甲,接受林某某的请托,帮助**公司顺利承接了龙岗区零星拆违工程项目。2007年底,为感谢刘某甲的帮助,林某某在刘某甲办公室送给刘现金人民币l0万元。
20ll年至20l6年,时任深圳市**区**街道党工委**的刘某甲,接受林某某的请托,帮助林某某顺利承接了**区**街道**片区、**片区雨污分流管网工程,**街道协助拆除零星违法建筑工程等项目。为感谢刘某甲的帮助,林某某多次送给刘某甲现金共计人民币600万元。具体如下:20ll年至20l5年,林某某先后5次送给刘某甲现金共计人民币l00万元;20l6年下半年,林某某在龙岗区中海**酒店附近送给刘某甲现金人民币5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资料及任命文件、行贿人身份信息、工商登记信息、到案经过、银行交易记录、涉案项目合作协议及付款情况、招投标文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邱某某、李某某、袁某某、杨某某、胡某甲、陈某乙、胡某乙、林某某、易某某、郭某某、刘某丙、刘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帆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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