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公诉刑诉〔2019〕550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11967********,汉族,高中文化,保定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双塔区**街**号,捕前住**。2018年12月30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日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经本院批准,当日被涿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易县看守所。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刘某甲担任保定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长,该公司承揽**小区2、3号楼建设工程,期间以需要钢材为由,分别于2014年9月5日、2014年11月15日、2015年6月5日三次与廊坊*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签订钢材买卖合同,被告人刘某甲分别作为购买方、担保方签订该合同,价格共计5105248.94元。在孙某某将钢材交付后,**公司总经理被告人刘某乙(已判决)将购买的钢材卖给王某某、唐某某,收到钢材款后转给刘某甲,用于个人使用。
期间,因刘某甲以签订购买钢管等合同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被告人刘某甲承诺帮助穆某某、张某某向刘某乙索要材料款,并使二人优先受偿,分别向穆某某、张某某索要好处费50万元、20万元人民币,后将赃款归个人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钢材买卖合同、银行流水账号、送货单、汇款凭证、户籍信息、证人证言、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且其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秋安
2019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易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随案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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