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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合同诈骗案)_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19〕26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53年**月**日出生,河北省秦皇岛市人,身份证号码1303231953********,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栋**单元**号(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县**镇**村**号),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6月9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6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相关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退回天长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次(2019年7月25日至2019年8月23日、2019年10月8日至2019年11月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2019年7月11日至2019年7月25日、2019年9月24日至2019年10月8日、2019年12月9日至2019年12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25日,被告人刘某甲明知秦皇岛市**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履行合同的条件及能力,仍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子刘某乙的名义,通过传真与天长市**电器厂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签订了《设备购销合同》,约定:天长市**电器厂从秦皇岛市**科技有限公司采购JF-YZ-22-36型层压机1台,价款28万;天长市**电器厂预付货款18万元,秦皇岛市**科技有限公司在款到日起25天内交货。同年8月31日,天长市**电器厂依合同约定,向秦皇岛市**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预付货款18万元。随后,被告人刘某甲即安排其女儿刘某丙将该款由秦皇岛市**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全部转入刘某丙个人银行卡账户,用于偿还被告人刘某甲所欠他人债务、租金等,并既不交付货物,又不返还资金。

2017年1月16日,天长市**电器厂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因多次讨要无果遂向天长市公安局报案而案发。2017年1月26日被告人刘某甲退款四万元整到天长市公安局账户。

2018年6月5日,被告人刘某甲因天长市公安局网上追逃被哈尔滨铁路公安处乘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设备购销合同、秦皇岛市**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中国农业银行客户收付款入账通知单、到案情况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丁、田某某、许某某、范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天祥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在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栋**单元**号侯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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