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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合同诈骗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职检刑诉〔2018〕1226号

被告人刘某甲,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4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河北省魏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号,现住北京市昌平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5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8年9月13日至10月12日、自2018年11月26日至12月1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8年8月31日至9月14日、2018年11月13日至11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间,被告人刘某甲在北京市昌平区**地区,先后将其承租的**苑**区**号楼**单元**号、**苑**区**号楼**层**单元**号、**苑**区**号楼**层**单元**、**苑**区**号楼**层**单元**、**苑**区**号楼**单元**、**苑**区**号楼**单元**、**苑**区**号楼**单元**、**苑**区**号楼**层**单元**、**苑**区**号楼**层**单元**、**园**区**号楼**单元**层**、**园**区**号楼**单元**号、**苑**区**号楼**单元**室、**苑**区**号楼**单元**、**园**区**栋**单元**等房源,转租给范某某(男,29岁,安徽省人)、铁某某(女,26岁,河南省人)、张某某(男,25岁,河北省人)、路某某(男,26岁,河北省人)等人,在无归还能力的情况下,以提前交房租优惠、急需用钱等事由,骗取上述人员房租等费用共计人民币50万余元,后用于赌博、缴纳医药费用等个人使用,造成房主、租户不同程度损失。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退赔45人,共计人民币35万余元,获得42人谅解。被告人刘某甲于2018年5月1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租房合同、收据、短信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照片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刘某乙、韩某某、孙某某、刘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范某某、铁某某、张某某、路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范某某、铁某某、张某某、路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支付宝交易记录光盘;7.其他材料:到案经过、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曲磊

2018年12月29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贰拾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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