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61956********,汉族,文盲,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镇**村**村**组**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寻乌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2月11日被寻乌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害人:刘某乙,住寻乌县**镇**村;赣州**科技林业有限公司寻乌林场法定代表人周某某,住寻乌县**镇**坝。被害人因本案山林被烧。
本案由寻乌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和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退回时间2019年12月25日,补回时间2020年1月8日),延长审查期限二次(第一次自2019年12月12日至2019年12月26日,第二次自2020年2月9日至2020年2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寻乌县**镇**村“***背”山场农田劳作后准备回家时,为防止老鼠偷吃稻谷,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用携带的打火机点燃之前被其砍除的灌木丛,不慎引发火情,由于火势蔓延,致使该“***背”山场引发森林火灾。
经宁都正道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背”山场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339.1亩,合22.6067公顷。
被告人刘某甲于2019年9月25日主动到寻乌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打火机1个;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身份证明、林权证、**镇**村证明等;3.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4.鉴定意见:宁都正道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证人证言:证人钟某某、刘某乙、刘某丙等人的证言;6.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丁、刘某戊、周某某等人的陈述;7.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国家森林法规,在森林防火期间,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危害了公共安全,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卫东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住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镇**村**村**组**号,联系电话18720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随案移送涉案打火机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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