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商区检二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0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现住商州**镇**村**组。2020年4月28日因涉嫌失火罪被商洛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洛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森林防火戒严期间,于2020年4月13日11时许,去板桥镇李河村断浪崖(王山梁)坡面的柿树洼为其死去的哥哥上坟烧纸时不慎引发火灾。经聘请林业工程师对过火有林面积及其损失情况进行了现场检验鉴定,过火有林面积为3.63公顷(54.38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保证书、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谅解书、商州区板桥镇林业站高级工程师段小燕、工程师刘建鹏出具商州**镇**村**组断浪崖(王山梁)森林火灾现场检验报告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丙、刘某丁、某某某、刘某戊、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森林防火戒严规定,引起森林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爱萍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