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刑诉〔2021〕2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21990********,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号。2020年10月29日因本案被潮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9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潮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潮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月14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被告人刘某甲在饶平县新丰镇新康村石地科山开荒期间,吸烟后乱丢烟头引发开荒田坎边上的杂草着火,造成森林火灾。
2020年10月29日,被告人刘某甲经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厦门分所对起火点:1.刘某甲在饶平县新丰镇新康村石地科山涉嫌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涉嫌林地失火所在的林班位置,位于饶平县新丰镇新康村林业基本图的第III林班第2小班,地类是乔木林地,林种是防护林(水源涵养林)。受害林木的优势树种是马尾松和阔叶树;2.刘某甲在饶平县新丰镇新康村石地科山涉嫌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涉嫌林地失火过火面积57874.46㎡,折86.8亩,其中:受害林地面积48565.28㎡,折72.8亩,受害疏林地面积9309.18㎡,折14亩。受害林木的优势树种是马尾松、阔叶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乙、刘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因疏忽大意,过失造成山林火灾的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属又聋又哑的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全案,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天乐
2021年2月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涉案物品随案移送(详见移送物品清单)。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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