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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失火案)_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灯检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63********,汉族,小学文化,现住辽宁省灯塔市**乡**村,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3日被辽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于2020年04月02日在灯塔市**乡**村**上坟烧纸引起山火,致使灯塔市**乡**村**森林资源遭受破坏,过火林木为天然杂树,经灯塔市森源林业技术服务公司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为3.47公顷。

被告人刘某甲被抓获归案,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协议书等;

2.证人刘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 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上坟烧纸引发山火,致使灯塔市**乡**村**森林资源遭受破坏3.47公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平宏

检察官助理:周盼盼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于处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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