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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妨害作证案)_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进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86********,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家住**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妨害作证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进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进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妨害作证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9月的一天凌晨三四点钟,李某某(已判决)和胡某某(已判决)来到进贤县民和镇人民大道689商务宾馆888房间,持刀和木棍恐吓、胁迫在进贤县国会娱乐会所从事陪唱工作的章某某和李某某发生性关系、任某某和胡某某发生性关系。当天上午,被告人刘某甲为了讨好谭某某,为其分忧,与黄某某等人通过该宾馆监控录像发现2名作案人员系刘某乙(已判决)的手下人员,便打电话联系刘某乙将该2人找来解决此事。

第二天下午,被告人刘某甲和谭某某、叶某某、张某某、刘某乙及其带来的李某某、胡某某来到689商务宾馆888房间章某某、任某某面前,由章某某、任某某和刘某乙先打了李某某、胡某某一会儿,并让李某某、胡某某向2名被害人道歉。之后,刘某乙为了使李某某、胡某某不被追究刑事责任,谭某某、叶某某为了使国会娱乐会所生意不受负面影响,张某某为了使自己带陪唱小姐的业务不受影响,均积极劝阻章某某、任某某不要报警,以给付金钱方式作为补偿。被告人刘某甲亦在旁边协助商议赔偿事宜。最后,谭某某、叶某某促成刘某乙和张某某分别代表加害方和被害方达成口头协议,由李某某、胡某某赔偿章某某、任某某各1万元了结此事。

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刘某甲经民警电话口头传唤,主动到进贤县公安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说明、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章某某、任某某的陈述;

3.证人李某某、胡某某、黄某某、许某某、刘某乙、谭某某、叶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协助谭某某为维护进贤县国会娱乐会所利益,以贿买方法阻止他人报案并作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情节,同时,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拘役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祝君

检察官助理:童学谦

(院印)

2020年4月1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进贤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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