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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妨害信用卡案)_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牡阳检诉刑诉〔2019〕84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031984********,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12月11日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被牡丹江市公安局阳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7日经本院以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批准逮捕,同日由牡丹江市公安局阳明分局执行。

本案由牡丹江市公安局阳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妨害信用卡罪,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于2019年4月28日、7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7日、8月9日补查完毕。因本案复杂,于2019年4月13日、6月27日、9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开始,被告人刘某甲先后在牡丹江市阳明区**号楼**单元**室、牡丹江市阳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家中使用大量银行卡上赌博网站玩游戏。2018年12月10日公安机关对刘某甲居住的牡丹江市阳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进行检查时,在其使用的电脑桌抽屉内检查出银行卡85张。其中刘某甲非法持有并使用的银行卡共计60张,包括刘某甲手持银行卡拍照并手持自己身份证将姓名改成银行卡开户人拍照的4张,刘某甲通过微信语音聊天谈及到的银行卡8张,刘某甲电脑、U盘内文档登记过的银行卡及电脑中存储的银行卡照片、以及注册账号时网站注册界面截图涉及到的银行卡48张。

经侦查,被告人刘某甲于2018年12月10日被公安机关在其居住的小区家中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银行卡、U盘、电脑等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扣押物品清单、银行卡开户信息、情况说明等;

3.证人孙某甲、刘某乙、孔某甲、孙某乙、孔某乙、魏某某、刘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 检查笔录;

6.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瑜

2019年9月17日

附: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牡丹江市第二看守所;

2.诉讼卷宗5册、光盘2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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