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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郎检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安徽省郎溪县人,身份证号码3425221996********,汉族,初中文化,住郎溪县建平镇***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郎溪县**镇**村**号),农民工。被告人刘某甲曾因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于2019年6月1日被郎溪县公安局处以罚款三百元。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2日被郎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郎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3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郎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2日上午,郎溪县公安局毕桥派出所民警张某甲、辅警张某乙接罗某某报警后着制式警服、驾驶制式警车前往郎溪县毕桥镇十井村出警处理罗某某、刘某乙的家庭纠纷。处理纠纷过程中,张某甲、张某乙得知刘某乙父亲刘某丙在住所及附近自家养鸡场可能藏有枪支,便前往上述地点搜查。张某甲、张某乙在养鸡场处理枪支事宜时,被告人刘某甲(罗某某、刘某乙之子)等人与罗某某发生争吵并上升为肢体冲突。张某甲遂上前试图制止冲突,刘某甲便因此用手挥打、推击张某甲,揪扯张某甲衣领,并伴随有言语辱骂行为。纠缠过程中,张某甲警帽掉落在地。

随后,毕桥派出所增援警力赶到案发现场,将被告人刘某甲带回至所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罗某某、张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笔录;

5.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案发后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六个月至八个月有期徒刑,缓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伟栋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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