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抚顺检刑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02********245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抚顺市顺城区**路**号楼**。2005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0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前罪数罪并罚被执行有期徒刑四年。2020年2月9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5日,辽宁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抚顺市顺城区河北乡人民政府按照要求成立了疫情防控指挥部,并委派属地各村设立卡点,主要负责排查登记来往人员及车辆,宣传疫情防控知识,阻止存在咳嗽、发热等症状人员进入本村。2020年2月8日15时50分许,西葛村809路口卡点防疫工作人员李某甲、姚某某、李某乙、徐某某四人正在履行职务登记来往车辆,被告人刘某甲酒后驾驶浙D****9号轿车行至该卡点时,拒不配合卡点防疫工作人员进行登记,驾驶车辆继续行驶并与一辆正在登记的红色轿车相剐蹭。被告人刘某甲为泄愤,下车后撕扯、拉拽卡点工作人员口罩、执勤袖标,并打伤卡点防疫工作人员徐某某等人,又将卡点桌子、扩音器等物品踢翻损坏。经法医鉴定:徐龙左眼损伤评定为轻微伤。后被告人刘某甲又来到西葛村委会闹事,要求村委会赔偿剐蹭车辆的损失。顺城公安分局葛布派出所民警巴某某等人出警至西葛村委会,并在现场传唤被告人刘某甲至派出所接受询问,被告人刘某甲仍拒不配合,对民警进行威胁辱骂,并让妻子张某某对民警执法行为进行录像,后派出所增援警力到达后,将刘某甲带至葛布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河北乡政府情况说明、西葛村证明等证据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徐龙、李庆涛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方位图、执勤卡点照片;5、鉴定意见:人体损伤鉴定意见书等;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执法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在疫情防控期间,**卡点工作人员、肆意毁坏卡点办公用品,并以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助理检察员:**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监视居住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顺检刑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刘程享,曾用名刘海虎,男,1980年9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0219800901245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抚顺市顺城区葛山路7-2号楼5-4-3。2005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0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前罪数罪并罚被执行有期徒刑四年。2020年2月9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程享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5日,辽宁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抚顺市顺城区河北乡人民政府按照要求成立了疫情防控指挥部,并委派属地各村设立卡点,主要负责排查登记来往人员及车辆,宣传疫情防控知识,阻止存在咳嗽、发热等症状人员进入本村。2020年2月8日15时50分许,西葛村809路口卡点防疫工作人员李庆涛、姚志东、李龙山、徐龙四人正在履行职务登记来往车辆,被告人刘程享酒后驾驶浙DZ8M79号轿车行至该卡点时,拒不配合卡点防疫工作人员进行登记,驾驶车辆继续行驶并与一辆正在登记的红色轿车相剐蹭。被告人刘程享为泄愤,下车后撕扯、拉拽卡点工作人员口罩、执勤袖标,并打伤卡点防疫工作人员徐龙等人,又将卡点桌子、扩音器等物品踢翻损坏。经法医鉴定:徐龙左眼损伤评定为轻微伤。后被告人刘程享又来到西葛村委会闹事,要求村委会赔偿剐蹭车辆的损失。顺城公安分局葛布派出所民警巴星宇等人出警至西葛村委会,并在现场传唤被告人刘程享至派出所接受询问,被告人刘程享仍拒不配合,对民警进行威胁辱骂,并让妻子张岩对民警执法行为进行录像,后派出所增援警力到达后,将刘程享带至葛布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河北乡政府情况说明、西葛村证明等证据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徐龙、李庆涛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程享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方位图、执勤卡点照片;5、鉴定意见:人体损伤鉴定意见书等;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执法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程享在疫情防控期间,暴力袭击疫情防控卡点工作人员、肆意毁坏卡点办公用品,并以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程享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超
助理检察员:吴双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程享现监视居住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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