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557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7198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镇**街**排**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批准,于2020年4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妨碍公务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民警在北京市大兴区**镇**路与**路交叉口处理刘某甲遮挡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时,被告人刘某甲拒不配合民警工作,并以辱骂、踢打等行为妨碍民警执行公务,后被当场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李某某、孟某某、杨某某、刘某乙、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现场录像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使用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刘某甲判处拘役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京玉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北京市大兴区**镇**街**排**号,被告人刘某甲联系方式:1581017****;保证人曹某某,联系方式:13581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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