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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妨害公务案)_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洞检公诉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624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洞口县,住洞口县**镇**村**组**号,农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洞口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洞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9日9时许,洞口县**镇**村**组村民刘某乙因其丈夫刘某甲患******,便到洞口县**镇政府办公室找镇长刘某戊,要求解决公益林护林员一事。刘某戊答复符合条件就解决并要刘某乙回家等消息。刘某乙坚持要求刘某戊答应解决才肯离开。刘某戊因下乡检查防疫工作,便安排镇政府工作人员将刘某乙劝离办公室。刘某乙在政府大楼内吵闹,并慌称刘某戊打了她。期间,镇政府工作人员通知**村村干部前来处理并报警。被告人刘某甲也来到**镇政府,刘某甲在政府大门阻拦车辆出入。洞口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与**村村干部到达后将刘某甲劝开。刘某乙继续在政府大楼内吵闹。村干部便通知刘某甲的儿子刘某已过来劝阻。刘某已到达镇政府后劝说刘某乙,刘桃晚向刘某已慌称刘某戊打了她。刘某已听后很生气,要求现场民警肖某甲、曾某甲将刘某戊叫来。肖某甲对刘某已做解释工作,刘某已无故指责民警,并拍打镇政府会议室桌子,辱骂村干部。曾某甲口头制止无效后,对刘某已进行传唤要其去**派出所配合处理,刘某已拒不配合并抓住曾某甲头发不放。肖某甲见状上前帮忙控制刘某已。被告人刘某甲及其妻子刘某乙上前阻止曾某甲、肖某甲执法。刘某甲威胁肖某甲,阻止曾某甲、肖某甲传唤刘某已,并抓住肖某甲的衣领,抓伤肖某甲的脖子。曾某甲在执法中也被抓伤。经法医鉴定,曾某甲、肖某甲的伤情均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甲、同案人刘某已的供述;

2.证人刘某乙、袁某某、舒某某、刘某丙、刘某丁、曾某甲、肖某甲、黄某甲、刘某戊、邓某某、黄某乙、曾某乙、彭某某、肖某乙、杨某某、肖某丙、张某某、谢某甲、谢某乙、罗某某的证言;

3.相关书证:警官证复印件、洞口县**局文件、户籍资料、**部队证明;

4.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5.光盘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洞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祚麒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975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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