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0日10时许,云阳县公安局民警来到重庆市云阳县**街道**社区**路**号熊某某家执行传唤,熊某某拒不开门并拨打电话要求其侄子刘某甲赶来。被告人刘某甲到达现场后使用言语干扰民警执法,民警要求被告人刘某甲出示身份证件,刘某甲拒不配合,并推搡民警,在民警对其控制过程中,刘某甲使用右拳击打民警陈某某左眼部一拳,导致民警陈某某左侧外眼角组织损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诊断证明书、情况说明、警察证、传唤证副本等书证;
2证人熊某某、刘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周维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居于重庆市云阳县**街道**社区**联建房。
2.卷宗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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