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刘文瑞某甲,男,1998年12月11日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719981211131X5304271998********,彝族,高中文化,云南省新平县人,农民,家住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戛洒镇耀南村委会徐家寨30号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镇**村委**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29日被云南省新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新平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文瑞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7日20时50分许,新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戛洒中队民警徐文周某某及辅警郭荣平某某、岳辉某某、高兴文某某四人驾警车并着制服依法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刘某甲文瑞及同伴蒋俊某某、唐李某某站新平县**戛洒镇**戛洒大道“**多乐福”日用百货店门前的道路上,影响车辆正常行驶,民警徐文周某某及辅警在劝说刘某甲文瑞等人离开时,刘某甲文瑞威胁、恐吓徐文周某某等人,并殴打徐文周某某头部一拳,随后刘某甲文瑞被徐文周某某等人制服。
被告人刘某甲文瑞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文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文瑞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甲文瑞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文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刘某甲文瑞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之间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 能
代理检察员:李泽海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联系电话:183877752531838777****;保证人刘建新某乙,联系电话:1375906578913759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证据2份,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认罪认罚(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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