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Z124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1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暂住深圳市福田区**村**栋**房,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被告人刘某甲于2008年因犯强迫卖淫罪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开始,被告人刘某甲租下深圳市福田区沙尾西村某某房作为“炮房”,容留卖淫女刘某某、曲某某在该房内从事卖淫活动,同时被告人刘某甲还在沙尾西村某某栋楼下小巷招揽嫖客介绍给刘某某、曲某某进行卖淫嫖娼交易,刘某某、曲某某每卖淫一次收取嫖资人民币150元,其中分给被告人刘某甲人民币60元。据被告人刘某甲供述,自2020年4月20日至被抓获,被告人刘某甲给刘某某、曲某某分别介绍了约50名嫖客,牟利人民币几千元。
2020年5月11日,民警对该房进行查处,现场抓获嫖娼人员王某某、张某某及卖淫女刘某某、曲某某,并对其等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扣押清单》、被告人刘某甲的前科判决材料、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涉案嫖客、卖淫女的行政处罚资料、接受证据清单:租房收据;2.物证:被告人刘某甲使用的手机一个、被告人刘某甲一串钥匙(4个);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张某某、刘某某、曲某某、莫某某的证言证实;4.被告人刘某甲的认罪认罚供述;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幼珍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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