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一刑诉〔2020〕550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41986********,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泗洪县**街道**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某甲,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29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介绍张某某、刘某乙至泗洪县**街道**酒店**房间,分别向钱某某、秦某某卖淫1次,非法获利人民币180元。
2.2019年8月25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介绍张某某至泗洪县**街道**酒店**房间向朱某某卖淫1次,非法获利人民币75元。
3.2019年9月11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在其经营的泗洪县**街道**小区“**足浴店”内容留、介绍刘某乙向陶某某卖淫1次,非法获利人民币60元。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证明,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钱某某、秦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泗洪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泗洪县公安局调取的支付宝、财付通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猛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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