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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容留他人卖淫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18〕175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2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河南省西华县人,户籍地河南省西华县**乡**行政村**庄**号,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栋**室。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4年12月16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9月1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8年1月5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于2月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份至7月份,临泉县“黄山水世界”浴池容留刘某乙、刘某丙、贾某某、傅某某等人进行卖淫。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在“黄山水世界”二楼负责管理卖淫女,并告诉卖淫女卖淫服务的项目、价位、分成,刘某甲安排人员负责对卖淫女排钟。卖淫女所得由刘某甲负责分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明

2018年3月1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栋**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卷内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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