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市检公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刘某甲,绰号某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211978********,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大石桥市**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石桥市**镇**村**号**,住大石桥市**镇**村**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石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0日,被告人刘某甲在其居住的大石桥市沟沿镇**村其奶奶家西侧小屋,容留李某某、王某某、赵某某吸食冰毒。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刘某甲自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李某某、王某某、赵某某、毛某某、刘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
代理检察员: ***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大石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