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汉检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汉寿县,公民身份号码4307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汉寿县**镇**村**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11月22日被汉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汉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1月10日至2020年1月2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1月23日至2020年2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刘某甲先后在其驾驶的湘******小车以及汉寿县某安置小区其姐姐刘某乙家中多次容留吸毒人员袁某某、“家伟”(未到案)、“军哥”(未到案)吸食冰毒和麻果。如:

1.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刘某甲在汉寿县某加油站附近驾驶的湘******小车上容留袁某某吸食毒品。

2.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刘某甲在汉寿县某加油站附近驾驶的湘******小车上容留袁某某吸食毒品。

3.2019年11月9日,被告人刘某甲在汉寿县其姐姐刘某乙家中容留“军哥”、“家伟”、袁某某吸食毒品。

4.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刘某甲在汉寿县姐姐刘某乙家中容留“军哥”、袁某某吸食毒品。

5.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刘某甲在汉寿县姐姐刘某乙家中容留“军哥”、“家伟”、袁某某吸食毒品。

到案后,被告人刘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转账记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尿液提取笔录等;2.证人袁某某、刘某乙、钟某某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被告人刘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伟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押汉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