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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488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4********485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住湖南省隆回县**镇**村**组**号**号。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1月16日被**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二十日。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1月22日被**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4月17日被广东省**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月29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2月8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9日被隆回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份期间,在位于隆回县**镇**村**组刘某甲家中,被告人刘某甲多次容留刘某乙、刘某丙等人吸食毒品冰毒,具体如下:

(1)2017年10月下旬一天晚上,在位于隆回县**镇**村**组刘某甲家中,被告人刘某甲容留刘某乙、刘某丙等人吸食毒品冰毒。

(2)2017年12月中旬一天晚上,在位于隆回县**镇**村**组刘某甲家中,被告人刘某甲容留阳某某、伍某某等人吸食毒品冰毒。

(3)2018年1月7日上午,在位于隆回县**镇**村**组刘某甲家中,被告人刘某甲容留周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照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刘某丙、阳某某、伍某某、周某某、刘某丁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冰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鑫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隆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的名单:刘某乙、刘某丙、阳某某、伍某某、周某某、刘某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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