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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479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811987********,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广汉市人,住四川省广汉市**镇**村**组。因犯抢夺罪于2011年5月5日被广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4年1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广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广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刘某甲先后多次在其位于四川省广汉市**村**组的家中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

1、2020年5月20日下午,被告人刘某甲容留吸毒人员任某某、段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被现场挡获。民警查获并扣押疑似毒品0.13克、锡箔纸1张、打火机1个、吸毒工具1套。经鉴定,上述疑似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2020年5月19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某、任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3、2020年5月18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4、2020年5月14日左右的一天下午15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张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5、2020年5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刘某甲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6、2020年4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甲容留吸毒人员段某某、石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7、2020年5月5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刘某甲容留吸毒人员刘某乙吸食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刘某甲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莉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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