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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1〕Z22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90********,汉族,小学,四川省富顺县人,住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镇**街**号附**号。2008年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富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11年因吸食毒品被海南省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处行政罚款;2013年因贩卖毒品罪被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因吸食毒品被自贡市富顺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2020年11月13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伙同并容留程某某、陆某某、刘某乙(均已行政处罚)三人在其现住于自贡市富顺县**镇**街**号附**号**楼家中客厅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麻古毒品。公安民警先后将上述四人查获,经冰毒吸毒检测,四人吸毒检测结果均呈阳性,并在刘某甲家中查获吸毒工具“冰壶”2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吸毒工具“冰壶”等;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吸毒检测报告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程某某、陆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刘某甲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系毒品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甲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玥

2021年2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在被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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