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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刑检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78********,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住湖南省岳阳县**镇**村**段**组**号。因吸食毒品于2007年5月24日被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吸食毒品于2007年12月14日被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并社区戒毒三年;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5月16日被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岳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6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岳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7日被岳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5月13日,被告人刘某甲先后五次容留刘某乙在自己所有的湘******奇瑞牌白色轿车内,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具体情况如下:

1.2020年5月5日晚,犯罪嫌疑人刘某甲驾驶湘******白色奇瑞牌轿车载刘某乙到岳阳市岳阳楼区***小区,刘某甲联系贩毒人员毛某甲(待查)购买毒品,刘某乙出资人民币200元给刘某甲,刘某甲到***小区第一栋第一单元804房间从毛某甲处购买人民币200元毒品海洛因。后刘某甲驾驶车辆载刘某乙到岳阳楼区五里牌运通街露天停车场,两人在车内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购买的毒品海洛因。

2.2020年5月7日晚上,被告人刘某甲驾驶湘******白色奇瑞牌轿车载刘某乙到岳阳市岳阳楼区***小区,刘某甲联系贩毒人员毛某甲购买毒品,刘某乙出资人民币200元给刘某甲,刘某甲到***小区第一栋第一单元804房间从毛某甲处购买人民币200元毒品海洛因。后刘某甲驾驶车辆载刘某乙到岳阳楼区五里牌运通街露天停车场,两人在车内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购买的毒品海洛因。

3.2020年5月9日下午,被告人刘某甲驾驶湘******白色奇瑞牌轿车载刘某乙到岳阳市**小区附近。刘某甲联系贩毒人员彭某某(另案处理)购买毒品,刘某乙出资人民币200元给刘某甲,刘某甲驾驶车辆在省建四公司门口从彭某某处购买人民币200元毒品海洛因,后刘某甲驾车载刘某乙到岳阳县**镇新墙大桥下,两人在车内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购买的毒品海洛因。

4.2020年5月11下午,被告人刘某甲驾驶湘******白色奇瑞牌轿车载刘某乙到岳阳市**小区附近。刘某甲联系贩毒人员彭某某购买毒品,刘某乙出资人民币200元给刘某甲,刘某甲驾驶车辆在省建四公司门口从彭某某处购买人民币200元的毒品海洛因,后刘某甲驾车载刘某乙到岳阳县**镇新墙大桥下,两人在车内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购买的毒品海洛因。

5.2020年5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湘******白色奇瑞牌轿车载刘某乙到岳阳市岳阳市**小区附近,刘某甲联系贩毒人员彭某某购买毒品,刘某乙出资人民币300元给刘某甲。彭某某乘坐的士车来到刘某甲车旁,刘某甲从彭某某处购买人民币300元毒品海洛因,后刘某甲驾驶车辆载刘某乙到春蕾家园负一楼停车场,两人在车内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购买的毒品海洛因。

被告人刘某甲于2020年5月14日被抓获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刘某甲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吸毒人员管控记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2.证人证言:刘某乙证言、彭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刘某甲供述与辩解4.被告人刘某甲、证人刘某乙、彭某某现场检测报告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刘某乙辨认笔录、刘某甲指认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伙同吸毒人员购买毒品后在自己所有车辆内吸食毒品的行为系容留他人吸毒行为,其多次实施上述行为不仅危害了公众健康,也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小波

检察官助理:赵丛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岳阳县特殊人群涉毒人员收治中心。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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