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下午,吸毒人员刘某乙邀约方某某、汪某某来到被告人刘某甲位于咸宁市咸安区**巷**小区**的家中,随后,刘某甲和刘某乙等四人一同在刘某甲家卧室内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和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当日晚上,四人被民警查获。经现场甲基苯丙胺试剂测试,四人结果均为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乙、方某某、汪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容留三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本案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朱晚荣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咸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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