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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二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03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沙洋县,户籍所在地沙洋县**镇**居委会**组,住沙洋县**镇**居委会**组。因吸食麻果,于2010年8月11日被沙洋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麻果,于2013年1月4日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麻果,于2013年2月21日被沙洋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贰年;因吸食麻果,于2020年5月17日被沙洋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贰仟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沙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6月24日由沙洋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沙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刘某甲及值班律师李玉林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中午,被告人刘某甲电话找杨某甲买500元麻果(甲基苯丙胺片剂),并用微信转账给杨某甲500元,杨某甲将8颗麻果送到刘某甲借住的杨某乙屋内 (杨某乙租住的位于沙洋县**镇**大道**公司后**居民楼**单元**号房屋),之后刘某甲和杨某甲在该房屋内将麻果吸食。同日下午,刘某丙来到该房屋,刘某甲再次找杨某甲买500元麻果,并用微信转账给杨某甲500元,杨某甲将8颗麻果送到该房屋后,刘某甲和杨某甲、刘某丙一起在该房屋内将麻果吸食。同日晚上,王某某来到该房屋,刘某甲再次找杨某甲拿500元麻果,杨某甲将8颗麻果送到该房屋后,刘某甲和杨某甲、刘某丙、王某某一起在该房屋内将麻果吸食。

2020年5月16日,被告人刘某甲在沙洋县**镇**大道**公司后**居民楼**单元**号房屋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甲户籍证明、案件揭发及办理经过等书证;2.证人杨某甲等4人的证言;3.沙洋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4.沙洋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等;5.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甲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金凤

检察官助理  王雨晴

2020年8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甲被羁押在沙洋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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