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州检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02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住樊城区**路**小区。2013年9月10日,因吸食毒品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1月7日因伙同他人吸食毒品被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19年11月19日被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20年2月21日至3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自2020年3月6日至4月5日)。被告人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同年11月6日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在其位于襄阳市樊城区唐家台经信委生活区一楼的出租屋内,多次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刘某乙、朱某某等人共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0月30日晚,被告人刘某甲在其出租屋内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2、2019年11月1日晚,被告人刘某甲在其出租屋内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3、2019年11月3日晚,被告人刘某甲在其出租屋内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朱某某、刘某乙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4、2019年11月5日中午,被告人刘某甲在其出租屋内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朱某某、刘某乙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5、2019年11月6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在其出租屋内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房屋出租合同、行政处罚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刘某乙等人证言;3.现场检测报告书;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多次容留多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钰妮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襄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